沈阳红色档案保护开发有了地方法规
本报讯 记者姜雪报道 近日,《沈阳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46条,重点对主管部门职责、红色档案与工业遗产档案保护开发、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作出规范。
沈阳红色资源富集,红色档案、工业遗产档案是见证革命历程、记录工业发展、承载城市集体记忆的珍贵历史载体。《条例》突出沈阳地方特色,新增红色档案、工业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两章,规定了红色档案、工业遗产档案的收集、保护、开发等内容,明确了档案馆、档案保管单位、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红色档案保管单位等相关工作职责。
《条例》专门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动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提供与传播等作出具体规范。为解决档案开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条例》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以便加快推动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同时还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针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条例》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移交、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
责编:栾 溪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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