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创制性规定企业安全公告制度
本报讯 记者智曼卿报道 记者从4月13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出台9年来,首次进行系统修订,针对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总结近10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法治途径补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
《条例》共7章60条,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共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规范。
其中,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跨领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检查比例和频次。
《条例》还结合大连首创并实行了10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创制性规定了企业安全公告制度,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并将结果在经营(作业)场所和相关网站进行安全公告。创制性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在上位法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一种创新,旨在填补法律空白,解决地方特色事务中的具体问题。
作为我国重要的石化产业基地,大连这部《条例》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水平。同时,补齐了新兴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短板,对体育场(馆)、饭店、旅游景区、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娱乐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责编:周艺凝
审核: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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