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冒牌丹东草莓?罚款十倍以上
本报讯 记者王卢莎报道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销售冒用丹东草莓质量标志的草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草莓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从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丹东的草莓种植户听到了大快人心的消息。
据悉,《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由丹东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6年1月2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草莓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丹东市的草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东港、凤城、宽甸、振安等县(市)区都大量种植,品牌价值达400余亿元。但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丹东草莓种苗质量参差不齐、优良品种种源逐年退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草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影响了丹东草莓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为破解产业发展难题,丹东市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草莓产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保障措施,规范产业发展各环节的行为,为草莓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至此,丹东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条例》为根本遵循,聚焦质量安全、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与信用监管、协同执法与宣传引导四大核心职责,护航丹东草莓品质提升与品牌建设,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栾溪
审核: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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