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放宽巡游出租车市场准入条件 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本报讯 记者刘桐报道 沈阳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2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调整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巡游出租车是市民在路上最常见的普通出租车,其经营服务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办法》修订后,延长了经营者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限,原来规定应当在3个月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办法》调整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6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同时,驾驶员准入年龄也作出调整,原来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办法》修订后要求驾驶员年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从业人员年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还放宽了出租车市场准入门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条件中删除了“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条件,激发市场活力。
责编:张晓楠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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