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要求海鲜标价明确到斤、个、只
本报讯 记者吕丽报道 旅游旺季已至,大连市面向全市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发布了提醒告诫函。记者7月17日了解到,在明码标价方面,要求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要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表述。
此次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提醒告诫函内容包含明码标价、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四个方面。在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方面,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住宿行业经营者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应做到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在把牢食品安全底线方面,要求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野生鲜蘑菇和来源不明的山野菜。
此外,要求严把商品质量,不得伪造产地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不得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保证设备在节日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每日启用设备前先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平稳、各部件润滑良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责编:姚晟琦
审核:刘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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