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对失信者不再“一罚了之”
本报讯 记者于雅坤报道 “以前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企业融资、招投标处处受限。现在有了信用修复机制,我们能一边恢复经营,一边逐步履行债务。”大连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感慨,信用修复让企业重获生机,也让债权人看到了债务清偿的希望。
6月9日,记者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与信用修复的制度设计,为有意愿、有行动纠错的失信被执行人搭建回归诚信的桥梁。
今年以来,被大连市、县(市)区两级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有1136人次,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801人次“摘帽”,占比超过70%,初步显现出“惩戒—修复—守信”的良性循环效应。
“纳入失信名单前,我们会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允许其申辩或提交信用承诺。”大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刘禹说,《实施办法》打破了“一罚了之”的固化模式,构建全流程信用管理和修复机制,助力被执行人“诚”风再起航。
事前,允许拟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通过如实申报财产、承诺配合执行并积极履行义务,申请暂缓纳入失信名单;对已纳入名单的,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交可行计划,可申请暂停信用惩戒;对主动履行完毕的,法院依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助力其回归正常社会信用轨道。
2020年,大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某建材公司货款20余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企业无履行能力,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近期,申请人向沙河口区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此时,该企业虽然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条件,但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对该公司融资、招投标及行政审批等生产经营各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企业因短期资金链断裂导致履约困难,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们主动履行义务的时间。”收到预警告知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沙河口区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多轮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物抵债2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信用修复并非“无条件开绿灯”,而是以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前提。《实施办法》明确,暂缓惩戒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间若发现虚假承诺或未履行义务,立即恢复惩戒;修复期间若出现转移财产、违反消费限制或未履行义务等行为,除恢复惩戒外,还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拒执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相济”,既给“真心改错者”机会,也对“恶意失信者”亮剑。
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吕风波表示,大连市两级法院将持续完善机制运行,加强与政府、信用办、发改委、金融局等部门联动,推动信用修复成果在更多领域互认,让司法既有“惩戒失信”的力度,更有“激励守信”的温度,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责编:栾溪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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