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法加强湿地保护相关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见习记者智曼卿报道 湿地是地球三大重要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重要湿地被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相比之下,一般湿地则成为一些地方湿地保护的薄弱环节。记者近日从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作出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补充规定;针对滨海湿地保护增设专项条款,对于加强辽东半岛滨海湿地及市民身边的小微湿地的保护意义重大。
据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大连湿地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条例》历时两年多制定出台。《条例》共31条,聚焦解决湿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的职责、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湿地修复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湿地保护工作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大连市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提出具体管控要求。尤其对一般湿地的保护工作,《条例》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要求设立保护标志。二是严格控制一般湿地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围绕滨海湿地保护提出管控要求,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对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6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小微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责编:周艺凝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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