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优化调整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办“商转公”
本报讯 记者刘桐报道 沈阳在原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又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的缴存职工家庭纳入政策支持对象,再次扩大“商转公”贷款政策受益群体。
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调整9项政策,已于10月8日起实施。新政策再次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沈阳取消“商转公”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沈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优化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以拟购房所在县(市)区拥有住房套数认定。
沈阳还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
对于阶段性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沈阳将购房时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同时,分阶段解决职工房证超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职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沈阳市全款购买住房,从未就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值得关注的是,加大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编辑:蒋霏
责编:周艺凝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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