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每个县(市)区至少建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大连出台全省首个地方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扶持政策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本报讯 记者吕丽报道 11月8日,记者从大连市残联召开的就业工作会获悉,《大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是我省首个地方出台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扶持政策,将惠及大连市2.5万名就业特殊困难残疾人。
针对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办法提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人数应不少于5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与乡镇(街道)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机构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具有用于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独立的、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应开展符合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特点的、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办法要求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书面协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小时。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40%的劳动报酬。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机构应根据残疾人数量按8∶1比例,配备一定专门就业服务人员,配备的专门就业服务人员应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此外,办法提出,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运行补贴的方式,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资金扶持。运行补贴标准根据机构安置的符合条件残疾人人数和出勤情况,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机构运行补贴。机构申领运行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计算在内。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残疾人依规在辅助性就业机构领取的劳动报酬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责编:李明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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