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引导离婚双方诚信诉讼 公正高效化解离婚纠纷
我省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近日,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晓明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省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了解,案件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原告许某还请求法院对登记在被告孟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调兵山市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记者注意到,这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了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藏或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时生活中对配偶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案件承办法官、晓明法庭庭长张彤介绍,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责编:杨 旭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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