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在诚信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沈阳市出台了最新管理办法,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级。
6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被评定为A、B级的企业将获得相应激励措施,如被评定为C、D级,那么企业不但无法享受到“红利”还会受到一系列措施的监管。
日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鼓励单位诚信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由总则、信用记录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程序、信用异议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责任等内容组成。
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单位的信用信息,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得出评分结果,确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在评价过程中,单位有下列情形,将直接评定为D级:
一是新建单位未按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二是单位上报虚假工资标准,故意降低或提高职工缴存基数的;三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是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五是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是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延伸阅读】
被评定为A、B级的企业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等。
被评定为C、D级企业将采取监管措施——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比例、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失信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等。
北国网记者 李冰
校对:杨 旭
责编: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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