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空抛物罪入刑后 我市现首例案件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近日,我市出现首个高空抛物案例:因从九楼扔石子砸坏楼下轿车玻璃,69岁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旅顺出现我市首个高空抛物案例
收拾天台图方便从九楼扔石子砸坏轿车
69岁的孙某在自家楼的顶层9楼天台养了些花花草草,而且还存放了一些石子石头,为了图方便,他将天台收拾的垃圾和小石子顺手扔到楼下,造成该楼下停放轿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碎,旅顺警方迅速传唤了孙某,这是3月1日起高空抛物有正式罪名入《刑法》后的大连首个案例。
3月13日12时许,旅顺口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旅顺开发区某饭店旁边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石子砸碎。
经现场勘查,民警发现报警人车辆停放位置为一居民楼楼下,其后挡风玻璃碎裂疑似高空抛物所致。围绕这条线索,经进一步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居住在该楼顶层的孙某在天台上养了一些花花草草,天台上还存放了一些石子、石头等物体,结合视频监控中物体抛掷的方向、角度等,警方判断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13时许,警方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孙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讯问,69岁的孙某说,当日上午9时许,自己为图方便将天台上的垃圾及小石子随手从该楼东侧扔下,将楼下停放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目前,孙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规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英志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类似事件
高空飞下“卷心菜”轿车挡风玻璃被砸花
事发长江路一居民楼;该区域曾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毁车伤人事件
前晚将车停在楼下,次日取车时发现挡风玻璃上有裂痕。“又是高空抛物!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车主王先生既愤怒又无奈。他说,据其了解,该居民区曾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事件,砸过车也伤过人。
王先生住在长江路598号一栋高层居民楼内。3月17日中午,他准备外出取车时,发现停在楼下的车玻璃上出现一大片雪花状裂痕。“肯定是被砸的,又有人高空抛物。”王先生在楼下寻找“罪魁祸首”时,保洁人员告诉他,早上收拾卫生时,在他的车旁发现一个滚落的卷心菜。“高空飞下‘卷心菜’,这要是砸到人可咋办?”王先生说,他的车被砸,无人担责,他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担损失,但这个潜在的风险让他颇感后怕。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所在的这片居民区属于老式开放居民区,都是30余层的高楼。楼下也经常停放业主的私家车。“以前就看到有人从楼上扔酒瓶子砸到了车。”王先生说,事后他报了警,了解到此前该区域还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事件,曾有人因此受伤。“楼下就有垃圾桶,下楼扔垃圾也很方便,为什么要高空抛物呢?高空抛物不仅仅是文明素质的问题,这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大家应该重视起来。”王先生说,现在业主们也都十分没有安全感,对这种高空抛物的行为也都深恶痛绝。大家希望最好能在小区周边安装摄像头,这样也能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起到监督作用。
新闻链接
还敢扔?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宣判
据悉,3月1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律有震慑作用,但守住头顶安全,还需要从你我做起。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孙熳
它山之石
“瞭望者”上岗高空抛物元凶无处遁逃
高空抛物安全隐患大、破坏公共环境,但由于取证难,一直是治理的难点。近年来,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新的科技治理措施。
2020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运用警务大数据,研发部署了“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并在辖区的商圈进行试点。当抛物下落时,该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抛物线的全景图和一段10秒左右的抛物视频,现场定位出抛物位置,追踪下落轨迹。
同年8月,九龙坡区杨家坪某商业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民警通过“瞭望者”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成功锁定了抛物轨迹,并找到了高空抛物者。重庆九龙坡区警方表示,“瞭望者”系统已在重庆部分地区试点,将来有望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据新华社电
1、北国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北国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北国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北国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北国网书面授权。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北国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国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