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新规
为支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规范共有产权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办理共有产权住房贷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从2021年2月7日起执行。

◆提取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年以上)限制。共有产权购房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人持有个人产权份额所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贷款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是指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贷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行规定》明确,除应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情形:
(1)该共有产权住房没有设定其他抵押;
(2)住房套数依据申请贷款时住房情况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和后续购买增持产权份额时,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暂行规定》明确,计算首套房贷款额度时,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首次购买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购房人增持产权份额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每次增持份额所对应房款额的30%,但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上浮1.1倍。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
➽ 根据《暂行规定》,发生腾退、退回等情形,专营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专营机构应将退回相应购房款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利息和罚息。
记者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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