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评】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执法力度 切断骗保的利益链
穆云平
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费用的问题。
报道发出后,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辽宁省委、省政府,沈阳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连夜展开工作,目前,涉事的两家医院已被停业整顿,公安部门依法控制了涉事医院院长、医保中心原工作人员等14人。沈阳市政府还将对全市医保和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坚决斩断骗保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条。
可以看到,在这起医院骗保事件的处理中,辽宁省相关部门的反应速度是迅速而有力的,值得肯定。但是,该事件的后续处理、以及通过该事件如何进行反思的深层次问题,同样值得重视。
事实上,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医疗机构骗保事件屡见不鲜,如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骗保事件、郑州协和医院骗保事件等,这其中既有民营医疗机构,也有不少公立医院混杂其中。骗保手法也是五花八门、不断翻新:冒名报销、挂床住院、虚假治疗、“点菜式”开药、刷卡套现……几乎发展到防不胜防地步。这不仅暴露了部分医院法制意识淡漠的现实,也凸显了当前我国医保制度急需加强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保险骗保行为早就被定性为“诈骗公私财物”,也就是说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对骗保医院的处罚往往仅是“以罚代法”,处罚内容大多“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而已,鲜有“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或“吊销执业医师许可证”等触及骗保者根本利益的惩戒。而真正受到刑法处置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方式,无疑让那些心存侥幸者在“收益大、代价小”的诱惑下选择铤而走险。
因此,接下来除了要对沈阳市两家医院责任人进行顶格处罚外,对医保基金审核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渎职,也应该一查到底。要杜绝此类骗保事件的频繁发生,就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断骗保的利益链。
其实,严厉打击医院骗取医保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骗取医保等社会保险金,是在骗取国家公共资源,骗保者理应受到刑事追责。
另外,对于参加这场骗保行为的个别患者,他们为了个人一己私利,不惜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与医院共同造假,这是否也应该施以相应的惩戒?比如在医保档案中加以记录……总之,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建立审核医疗保险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才是规范医保制度的根本方法。
不论如何,绝不能让骗保行为继续泛滥蔓延,只有重典治罪,才能斩断那些伸向“救命钱”的利益黑手。
1、北国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北国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北国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北国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北国网书面授权。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北国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北国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