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无证照经营不配合调查拟罚万元以下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证无照经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责令配合检查并给予警告,仍不配合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10月30日前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务外网(www.ln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适用本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非许可便民劳务活动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所称指定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无证经营行为包括: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许可即可从事相关事项经营,未取得许可便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许可事项经营的。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许可事项经营的;只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经营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经营的。
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许可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受理举报途径,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依法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证无照经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责令配合检查并给予警告,仍不配合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到,有关部门查实无证无照经营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以下情形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无证经营作出处罚前,相关许可事项被取消或改为备案等其他管理方式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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